隱私權公告
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隱私權公告
一、目的:
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(以下簡稱本中心 )非常尊重您個人的隱私權,為了保護您的權益,本中心 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規範,特制訂隱私權公告,請務必詳細閱讀以下隱私權保護相關內容。
二、範圍:
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規定,本中心 因業務作業所涉及之個人資料蒐集、利用與分享與委外機構合作時蒐集之任何個人資料皆為適用範圍。本中心 以外的單位及非本中心 所僱傭或管理的人員皆不適用。
三、公告內容:
(一)蒐集資料:
依照個資法15條規定,因辦理中心教育推廣活動業務,基於教育之目的,擬於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,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個人資料。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職業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。
(二)利用資料:
1.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及方式
(1)期間:為本中心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(2)對象:本中心 各相關之作業單位、契約管制之業務委外機構、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。
(3)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(4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2.依照個資法第3條規定,當事人得以執行之權利及方式
(1)權利:
.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;
.請求補充或更正;
.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
(2)方式:
得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。
(3)相關費用:
當事人於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,本中心 得依「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」,收取必要成本費用。
3.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
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中心 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,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。
4.個人資料之修改或刪除
(1)非經當事人同意,於上述利用期間內,本中心 不會自行修改或刪除任何個人資料及檔案。
(2)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上述利用期間屆滿時,本中心 亦會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
(三)分享資料
本中心 絕不會任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機構、團體、個人或私人企業。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:
- 配合司法單位合法的調查。
- 配合相關職權機關依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。
-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為法律所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