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光完全修復手冊(3):我們如何取得時光的所有權
文/胡晉置(電影院從業人員)
在〈時光完全修復手冊 ② :我們修復時光碎片的方法〉中,我們介紹了一部電影從膠卷到數位檔案的技術過程。而在「抵抗時光遺忘:影音修復利用」系列課程的最後一堂,影視聽中心邀請在智慧財產權實務經驗豐富的黃秀蘭律師,為學員講授將經典作品進行數位修復的各個階段,在法律層面上有哪些需要留意之處。既不侵犯其他創作者的權利,更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,避免大量投入的人力與心血付諸流水。
一、修復前:作品的保護年限過了沒?是否須取得授權?
與一個全新的創作截然不同,「數位修復」以已經受到《著作權法》保障的影像作品為修復對象;與此同時,一部電影中往往包含著各式各樣的著作類型(劇本、配樂、服裝、場景等等),各種類型的著作在《著作權法》中被保護的期限又不盡相同。為了避免修復行為造成侵權,我們必須先對著作種類以及保護年限有基本的認識。
在《著作權法》第5條所明定保護的著作種類中,電影所屬的「視聽著作」保護年限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[1],之後就會成為所謂的公共財,不需授權即可自由使用。但在構成電影的元素中,劇本(語文著作)、導演(戲劇著作)、配樂詞曲(音樂著作)、美術設計(美術著作)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則是創作者的生存期間再加上50年[2]。因此即便電影本身已經過了保護年限,若想將同一個劇本翻拍,或重新將配樂混音編曲等等,依然要謹慎確認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(即劇作家、作曲家)的授權。
由於數位修復包括將膠卷掃描為數位檔案、去除髒點、修補畫面、數位調光,甚至重新配音等步驟,已經構成了《著作權法》第3條中所指稱的重製或改作行為。而不論是重製還是改作,依法都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。因此,除非該電影已超過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,否則應先取得原電影的權利人[3]之授權,才能進行數位修復;此外,黃律師也強調,修復單位也應該一併在授權時取得修復完成後使用之權利(包括但不限於播映、發行、授權第三方等著作財產權),否則依照數位修復工程所需挹注的大量資金與人力,修復單位將血本無歸。
除了影片的著作權之外,電影膠卷本身也具有《民法》上的物權,加上整飭時可能會對膠卷進行裁剪、重接等毀損行為,因此不管是暫時出借、買賣或直接捐贈給修復單位之方式,修復單位都需要從電影膠卷持有人手上取得自由使用膠卷的權利。在著作權跟物權都取得後,才能開始進行數位修復。
二、修復中:應尊重著作人之「著作人格權」
著作權除了較為人所知的著作財產權外,還包括所謂的「著作人格權」,其內容包括: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以及跟數位修復最有關的內容同一性保持權。與有保護年限的著作財產權不同,著作人格權即使在著作人死亡後也不會消滅,並持續地受到《著作權法》的保護(第18條)。而所謂的內容同一性保持權,就如同字面上的意義,修復單位以數位技術在進行畫面修補、調光、重新混音等工作時,也應盡可能地接近原作、尊重原著作人之創意。就算是已經成為公共財的作品,也不應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下,做出重新剪接劇情、把白天的畫面調成晚上等大幅度異動作品內容的行為。因此,著作人格權的內涵,與上一篇討論技術層面時所提到的「修復倫理」有相當地關聯。
黃律師舉例,姜秀瓊導演2014年的作品《寧靜咖啡館之歌》在廠商重製成DVD販售時,便在導演不知情的情況下短少了9分鐘的劇情,造成故事與人物心境轉折怪異,此舉就明顯侵害了這部作品的內容同一性保持權。
三、修復後:數位修復版的權利歸誰?有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?
一部影片在數位修復後,是沿用原視聽著作的相關權利關係?還是會另外產生新的著作權?依照數位修復變更內容的程度高低,在《著作權法》中有兩種可能:程度較低的重製(非改作),或程度較高而構成改作(衍生著作)。以下分別討論兩種情況。
若僅為清理膠捲上的髒汙、重接斷片(即膠卷整飭所進行的工作)、將膠卷掃描為數位檔案、數位去除畫面上的黴點、將保存不佳而變色的膠卷進行數位色彩校正(改回原樣)等物理性修復,即屬於單純的重製。而重製並不具備《著作權法》所要保護的創意性,故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,而是繼續承接原作電影之著作權(保護年限、著作權人不變)。
反之,若一部電影在數位修復時有重新配樂、配音、剪接、調光等變更原作電影內容相當程度的行為,使修復影片具有修復者的創作精神思想,就構成所謂的改作。而根據《著作權法》第6條,改作者即享有衍生著作[4]的獨立視聽著作權,修復版影片的著作權人即為修復單位,並從修復版公開發表後開始享有50年的保護年限。如彼得傑克森[5]導演蒐羅一戰期間(1914-1918)留下的影像膠卷,數位掃描後重新上色、配音、剪輯,並加上配樂後構成了一部具有彼得傑克森個人思想、創意的紀錄片《他們不再老去》(2018),就是標準的數位修復構成改作,並產生新的著作財產權人(也就是發行公司美商華納兄弟),保護年限自本片在2018倫敦影展公開放映日起算50年。
四、修復了,然後呢:修復單位的權益
最後,黃秀蘭律師強調,一部電影的數位修復版本都有修復單位大量的資源投入,不論有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,修復單位都應該要考量到資金回收,「會修復電影,也要會做生意」,才有足夠的資源持續推動下一個修復計畫。如原權利人授權(限期或永久)修復單位該影片之全球發行權,讓修復單位得以販賣海外著作權來獲利。或是採用原權利人與修復單位共享權利的形式,並明定商業利用時的淨收益分潤(如80/20)。黃律師認為後者這種共享權利的方式,是最能讓修復單位有實際的報酬。即便是已經成為公共財的作品,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,在充分告知第三方的情況下,修復單位還是可以藉由將修復版影片授權他人來獲取授權金[6]。
除此之外,黃律師更提醒修復單位,雖然影像修復保存文化資產的立意良善,但也要懂得保護自己,在進行修復前應有確保原作無侵權情事的擔保條款,即使是已成為公共財的作品也要逐一盤點所有素材的合法性。若修復完成後才發現原作即有侵權情事,不但無法發行,還可能面臨法律訴訟,得不償失。
結語
本系列文章雖以「時光完全修復手冊」為名,但在逐步了解數位修復的種種內涵後,我們終究發現:時光不可能被完全修復,也有修復上的限制與倫理需要考慮,並非古老神話中點石成金的完美技藝。儘管如此,數位修復依然是目前保存影像資產的最佳方式,是世界各國國家級電影單位的正在進行式。也期待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能在臺灣逐漸流逝的集體記憶中,持續為我們補上歷史的缺口,喚醒深埋的回憶,進而抵抗時光的遺忘。
[1] 常見的例外狀況有兩種。第一種是若電影完成後50年內皆未曾公開發表過(如某些作品在戒嚴時期不能上映),依《著作權法》第33條及34條的規定,保護年限為「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」。
[2] 如著作人為法人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
[3] 電影可能的權利人包括:導演、電影公司、遺產繼承人、轉讓的繼受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。若過去持有著作權的電影公司倒閉了(法人地位不存在),又沒有在解散前將旗下著作權轉讓出去,則著作權為全體股東(或股東們的所有遺產繼承人)共同持有。因此,有些經典作品遲遲無法進行數位修復的原因並不在技術面,而是已經難以找齊所有著作權的共同持有人來授權了。
[4] 如外文小說的翻譯版本、舞台劇拍成電影版。
[5] 紐西蘭導演,代表作為榮獲奧斯卡多項大獎的《魔戒三部曲》。
[6] 對方可能基於財務、品牌宣傳或求安心等目的支付授權金,如國外影展單位放映時可強調是來自「臺灣國家電影中心的數位修復版」。